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0906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湖泉*******,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湖泉*******。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下午,刘*翻墙进入涟源市桥头河镇石狗中学进行招生宣传活动,未在学校门口进行登记和报备。后石狗中学负责安保的教师刘建胜发现刘*在学校教学楼五楼,刘建胜要刘*离开学校时刘*不离开,并与刘建胜发生口角,后刘*用手殴打了刘建胜头部,刘*的行为引发多名师生围观,影响教学秩序。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刘*在刑法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第五项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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