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02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红安县八里*******,现住湖北省红安县八里*******。
  现查明:2023年2月份,违法行为人王X为获取报酬,办理一张尾号为2022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转移资金。经查,违法行为人王X名下尾号为2022的建设银行卡在2023年2月份期间:共计流水1873083元, 其中进账流水为1002224元,出账流水为870859元,包括被电信诈骗被害人郭X光转入的资金50000元。 2023年2月27日,违法行为人王X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材料、谅解书和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人王*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