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交)决字[2025]第0595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冷水*******,现住湖南省宁远县冷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许陈x才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为湘M8xx3V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宁远县仪凤路时被宁远县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75mg/100ml。经查:陈x才2021年6月26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远县交警大队处罚,2024年3月23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宁远县交警大队处罚。
以上事实有第一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政处罚案卷、第二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案卷、第三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的查获经过、现场照片、查询资料、询问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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