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656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白兔*******,现住湖南省醴陵市白兔*******。
现查明:2025年2月25日凌晨,为赚取中介费,李**和波同在醴陵市白兔潭镇玄武大道接到了他人开车送来的没有任何证件的缅甸籍女子SU NWE OO,随后两人将该缅甸女子接到李**在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的家中居住。李**在明知该缅甸女子没有任何证件是非法入境的外国人的情况下,仍然让该缅甸女子来家中并提供了4天的食宿。3月1日晚上,缅甸籍女子SU NWE OO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经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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