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阳)不决字[2025]第0078号

  违法行为人聂*,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桑植县八大*******,现住:湖南省桑植县八大*******。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8时许,聂x将其夫罗x洲和民警的通话录音发送到微信群名“八大公山镇细砂坪村群”内,罗x洲知晓后制止,聂x即撤回了该条信息并在群内致歉。该条通话录音有罗x洲对聂x法为人处事的看法及行为评价,聂x法认为该言论侮辱了自己,公安机关对通话内容及后果核实,认定聂x的违法行为情节特别轻微。
  以上事实有聂*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微信截图、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