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三)决字[2025]第0365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花垣*******,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花垣*******。
  现查明:2025年6月14日21时许,白XX盗窃电缆线后将毛重112斤的电缆线(铜芯)拖至吴XX经营的花垣县吴XX回收店贩卖,吴XX按照15元每斤的价格收购了白XX的电缆线,2025年6月15日6时许,白XX将到盗窃的净重482斤的电缆线(铜芯)拖至吴XX经营的花垣县吴XX回收店,吴XX按照18元每斤的价格收购了白XX的电缆线。经查,吴XX的花垣县吴XX回收店经营范围为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吴XX收购的白XX的电缆线属于生产性废旧金属范围。2025年6月15日,吴XX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吴**陈述、犯罪嫌疑人白祖军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因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花垣县非税局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