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学)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王**,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18时左右,黄军通和王**在深塘社区星火队714号前坪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后黄军通与王**,阮瑶产生肢体冲突。王**将黄军通左手掌靠小拇指测咬伤,左手小臂抓伤,阮瑶将黄军通面部打伤,黄军通将阮瑶后脖颈抓伤,黄军通伤势经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