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呆)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呆鹰岭镇新民村,现住呆鹰岭镇新民村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违法行为人龙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新民中学门口摆摊时与郭某某发生争执,龙某某走到将郭某某的摊位面前,将摊位桌子踢翻,桌上的几十个鸡蛋、碗、肠粉散落一地,导致郭某某损失几百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某某的陈述;证人郭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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