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804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屈原*******。
  现查明:2024年0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23时许,龙X在湘阴县三塘镇合华村四组戴XX住宅与戴XX、黎XX、“老栋”等人一起参与“摇鱼虾蟹骰子”的赌博活动,单注赌资100元起。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湘阴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