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梅)决字[2025]第0805号

  被处罚人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大安镇前谷家村9*******,现住大安镇前谷家村9*******。
  现查明:2023年2月份,违法行为人谷X朋为贷款还债,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在济宁市XX区补办一张尾号为0519的中国银行卡和新办一张尾号为7760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将银行卡全部交给他人刷流水转移非法资金。 经查,犯罪嫌疑人谷X朋名下尾号为0519的中国银行账户在2023年2月8日期间,共计流水1772067元,其中进账资金为886057元,出账资金为886010元。包括电信案件被害人郭X光30000元、汤X月 15000元、刘X萍31234元、韦X周10000元。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材料和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谷**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