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西)决字[2025]第0653号
被处罚人晏**,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船湾*******,现住湖南省醴陵市船湾*******。
现查明:2024年下半年,违法行为人晏×为了满足其爱好在醴陵市与江西省交界处购买一把气枪,并将这把枪藏匿于晏××位于醴陵市仙岳山街道×村的出租房的一楼杂物间内。2025年6月17日,公安机关在晏×的出租内查获并扣押其匿藏一楼杂物间的气枪。经株洲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气枪认定为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现场指认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的辩解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晏**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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