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白)决字[2025]第0654号
被处罚人SU***,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
现查明:2025年2月12日,没有办理护照及有效签证的缅甸籍女子SU***从中缅边境附近的山路徒步偷渡非法入境至中国云南。后被带至湖南省醴陵市白兔潭镇山水村。2025年3月1日被查获。
以上事实有受案记录、证人证言、缅甸驻南宁总领事馆的国籍确认函、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SU***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醴陵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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