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冈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水)决字[2025]第0504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武冈市水浸*******,现住湖南省武冈市水浸*******。
现查明:2024年9月,违法行为人邓**通过网络认识到一名叫“周林风”的网友,“周林风”带着邓**通过一款名为“毅德”的APP上买卖投资虚拟币,在买卖的过程中,“周林风”要其提供银行卡,收取他人购买虚拟币的资金为由,通过邓**江苏银行的银行卡(6228761905001261270)多次收取非法资金,并将收取的非法资金以及自己准备购买虚拟币的钱转入“周林风”指定账户,至案发邓**的银行卡共收到非法资金411404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与申辩、户籍资料、银行流水、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武冈市公安局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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