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哲)决字[2025]第1008号
被处罚人李*,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五里*******,现住湖南省耒阳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1月13日12时许,因刘梅同李*(怀孕中)丈夫有不正当关系,李*到哲桥镇石塘村19组耒阳市铭磊建材有限公司找到刘梅,用手扯住刘梅的头发,抓住刘梅的衣领,并用剃须刀剃了刘梅一小部分头发,造成刘梅部分头发脱落,当时头部痛,刘梅经伤势鉴定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刘梅的伤势鉴定、李*的询问笔录、蒋小康、徐建勇、雷小春、周彦青等人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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