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君公(采)决字[2025]第0061号
被处罚人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君山*******,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孙××2022年底被小杨(身份不明)以做槟榔生意骗至缅甸。违法行为人孙××与单××(未到案)在小杨的安排下,从云南芒市中缅边境采用偷渡的方式去往缅甸。到缅甸之后,违法行为人孙××在缅北地区分别从事了槟榔销售、湘菜馆服务员等工作。2025年3月底,违法行为人孙××被骗至缅甸一电信诈骗公司,后孙××不愿从事电信诈骗的犯罪行为,并与家属联系。家属支付费用后,违法行为人孙××2025年4月18日采用偷渡的方式回到中国境内。违法行为人孙××回国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偷越国边境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孙××本人的陈述和辩解;2、违法行为人孙××与家属联系的聊天截图;3、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孙**投案自首,应当从轻出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孙**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湖南省农村商业银行岳阳市君山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君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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