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同)决字[2025]第1392号

  被处罚人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现住青年汇小区18栋*******。
  现查明:2025年6月15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潘×理喝了酒,在长沙市雨×区长×屿A3栋东侧人行道路边受害人杨×萍的电动车上休息,见电动车的车钥匙放置在储物格内,遂用车钥匙启动电动车将车盗走。6月17日,其接到民警电话后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将盗窃的电动车一并送至同升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询问笔录,报警人笔录,到案经过,扣押文书,现场指认照片,赃物指认照片,天网截图,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