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文)决字[2025]第0596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远县中和*******,现住湖南省宁远县中和*******。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何X保在宁远县文庙街道0746台球厅下盗窃受害人陈X兰的白色自行车一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2.受害人的询问笔录;3.现场检查笔录;4.抓获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10日,违法行为人因盗窃的行为被宁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依法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宁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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