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永公(刑)决字[2025]第044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永县高泽*******,现住江永县潇浦镇龙泊*******。
  现查明:2023年10月份,刘*在明知对方用其银行卡转移的是非法资金的情况下,还将其名下银行卡出租给他人进行非法转账,刘*名下银行卡总进账169273元人民币,没有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材料;银行交易流水;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江永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因刘祥已被刑事拘留四日,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一款规定折抵执行行政拘留四日,由江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