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市公楼(三)决字[2025]第0673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岳阳楼区东升社区
  现查明:2025年6月1日,违法行为人陈××冒用其弟弟陈××的身份信息在岳阳市××局从事保安工作,同年6月10日11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岳阳市××局1号楼停车场盗窃受害人夏××的自行车,同年6月11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陈××在岳阳市公安局1号楼停车场盗窃受害人柳×的自行车。同年6月17日,违法行为人陈××携带偷来的自行车到所投案自首。经岳阳市岳阳楼区价格认证鉴定中心鉴定,被盗的两辆自行车的价值共1355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监控视频截图、受害人陈述、价格认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到案经过、陈**求职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九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七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伍佰圆整。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合并执行行政拘留9日并处罚款500。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岳阳市公安局岳阳楼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