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蒸公(呆)决字[2025]第0428号

  被处罚人郭**,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呆鹰岭镇新民村,现住呆鹰岭镇新民村
  现查明:2025年1月5日,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在衡阳市蒸湘区呆鹰岭新民中学门口摆摊卖肠粉时与龙某某发生争执,龙某某将郭某某的摊位桌子踢翻,郭某某就拿汤勺往龙某某的手臂打,导致龙某某手臂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陈述;证人龙某某、张某某的证言;现场照片;诊断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