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双)决字[2025]第0871号
被处罚人LO***,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娄底市监管支队娄*******。
现查明:LX TXX TXXXX(卢XX)2012年3月13日持护照B62XXX从云南XXXX入境我国,之后到达我省XX市XX区XX乡XX村与廖XX共同居住。2015年8月24日生育一子。2025年2月21日,因其身份未查实,暂拘留审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辩解与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4项之规定,现决定对LO***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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