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雁峰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雁公(白)决字[2025]第0237号

  被处罚单位:衡阳泊****,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5年5月30日,衡阳XXXXXX酒店(衡阳XXXXX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XX号房内有孟X(男,47岁)和周XX(女,13岁未成年人)入住,发生重大刑事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经查,衡阳XXXXX酒店未按规定登记入住旅客信息,且未按规定询问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身份关系等有关情况,未向公安机关报告。
  以上事实有1、酒店工作人员的陈述;2、孟X和周XX的陈述;3、入住登记信息;4、现场指认照片;5、营业执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市农业银行衡州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