汨罗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汨公(新)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樊*,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归义*******,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归义*******。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樊X在XX镇“欢老板”夜宵店内吃完夜宵后,窜至本镇“子红超市”门口盗得红色豪爵牌女士摩托车一台,并将摩托车放置黄金家园楼盘处摩托车停车棚内,被盗摩托价值约500-6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樊X的陈述与辩解;2.被侵害人霍X、伏X的陈述;3.监控视频;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樊*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汨罗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汨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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