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超)决字[2025]第038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忠防*******,现住湖南省临湘市忠防*******。
  现查明:2025年06月16日20时21分许,廖×康驾驶车牌号为:湘F6××x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临湘市临鸭公路4公里路段。遇见交警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廖×康有酒气,于是2025年06月16日20时31分对廖×康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2mg/100ml,达到饮酒驾车标准,通过公安交管应用平台查询得知:湘F6××x1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使用性质为:货运,且得知廖×康在2011年9月2日因饮酒驾车被临湘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为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当事人的陈述与申辩;2、违法事实图片;3、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4、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5、首次饮酒驾车处罚决定书信息;6、户籍资料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