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交)决字[2025]第046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金石镇古田*******,现住新宁县金石镇古田*******。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22时20分许,陈X雄在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酒后驾驶未注册登记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新宁县金石镇大兴路被新宁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陈X雄进行了呼气式酒精检测, 检测结果为22mg/ 100ml, 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2022年6月17日,陈X雄因危险驾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X雄的行为已构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
以上事实有陈X雄的陈述和申辩;查获经过;醉驾前科资料;查获照片;陈X雄的户籍资料;陈X雄的酒精含量测试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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