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王XX以田埂倒塌为由多次砸坏PVC水管阻止王XX放水灌溉农田,2025年5月30日下午18时许,王XX看见王XX在水沟架设PVC水管,便辱骂王XX,并扬言要砸坏其PVC水管,随后二人相互推搡了两下,王XX架设PVC水管时,王XX抬起右脚踢倒摩托车,王XX扶起摩托车后,王XX仍不罢休抬起右脚在摩托车前轮踢了一脚,摩托车右反光镜、尾箱砸坏,经鉴定右反光境价值15元、尾箱价值60元。
2025年6月9日上午9时许,王XX看见王XX妻子朱XX架设PVC水管,扬言让其架设不成功,朱XX没有理会,架设PVC水管后坐在一户人家,随后王XX拿着锄头将一根110型号PVC水管、75型号PVC水管砸坏。经鉴定110型号PVC水管价值9.6元、75型号PVC水管价值4.9元。
2025年6月15日10时许,王XX看见王XX家农田在排水,拿着一把锄头将农田排水沟挖开,将灌溉进农田的水排出,后来到水沟将PVC水管砸坏。经鉴定王XX三次损毁物品价值合计104元。
以上事实有王XX本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王XX、朱XX的陈述;证人王X、张XX的证词;到案情况说明;视频监控;现场照片及截图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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