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禾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公(交)决字[2025]第017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普满*******,现住湖南省嘉禾县普满*******。
  现查明:2021年9月3日,曾*因饮酒驾驶机动车在嘉禾县被公安交警查获,2022年10月2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贰仟元行政处罚;2024年8月15日,曾*因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嘉禾县被公安交警查获,于2025年5月20日被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处以罚款叁仟元行政处罚;2025年5月18日13时许,曾*饮酒后驾驶湘A7B2B3小型普通客车沿嘉禾县晋屏大道由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嘉兴加油站路段时,因未与前车保持安全距离,与前方等待信号灯指示通行的郑冬生驾驶的湘L6A669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民警对曾*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检测结果为6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曾X的陈述与申辩、现场照片、曾X呼吸式酒精测试检测结果单、曾X饮酒驾驶机动车查获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曾*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4日。
  履行方式:由嘉禾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嘉禾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嘉禾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