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学)决字[2025]第0124号
被处罚单位:株洲凯****,地址:,法定代表人:方***
现查明:2015年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驻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小区负责小区的日常管理和保卫工作,2024年6月,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了增加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xxx小区物业保安人员数量,自招了四名保安,在2024年12月30日,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警告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2025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发现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汪xx仍未按规定到公安机关进行自招保安员备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书证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田心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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