醴陵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公(交)决字[2025]第065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醴陵市浦口*******,现住湖南省醴陵市浦口*******。
现查明:2025年05月27日00时许,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记录)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B×××××的小型汽车,途经××市××路与××岭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是53mg/100mL,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另查明:2025年1月12日20时,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途经××市××大道××××附近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并处罚2000元,驾驶证吊销五年。此次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违法。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记录、证人证言、查获现场照片、视频资料、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前科记录材料、违法人本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张**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醴陵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醴陵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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