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火)决字[2025]第0811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监利市棋盘*******,现住湖北省监利市棋盘*******。
现查明:2025年5月4日,违法人员陈XX将自己的一张中国邮政银行的储蓄卡(银行卡号:622X8052000XX6283XX)提供给“老乡”(在逃)过银行流水,并于5月4日20点56分许收到被电信诈骗人员刘XX转入其邮政银行的资金40000元钱。后通过微信转账给“老乡”7034元,拿现金6000元给“老乡”,余下钱被冻结在邮政银行卡内。2025年6月17日接到民警电话后到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询问笔录;银行流水;提取笔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自述材料;受害人报案材料;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陈**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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