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衡公直(交)决字[2025]第004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大浦*******,现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
现查明:2023年8月17日20时28分许,谭X(身份证号430424XXXXXXXXXXXX)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衡阳市蒸湘区立新路与红湘北路交叉路口时被特勤大队执勤民警李XX、刘X现场查获,经现场酒精测试仪(呼气机)吹气测试值显示谭X体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 21mg/100ml。经查询谭X于2023年2月10日13时47分许因饮酒后驾驶车牌为湘DFXXXX小型汽车在衡南县咸茶线咸塘镇柴冲村路段行驶时被衡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衡南县大队现场查获并给予行政处罚,谭X此次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以上事实有民警现场开具强制措施凭证、现场录音录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户籍信息、驾驶信息、车辆信息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蒸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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