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阿拉***,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扎鲁*******。
现查明:2023年2月份。违法行为人胡XX图和阿XX敖都为办理贷款与微信名“贷款业务部小宇”人联系,“贷款业务部小宇”称提供银行卡刷流水可以贷款。随后胡XX图和阿XX敖都在明知不能出借银行卡的情况下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刷流水非法转移资金。
违法行为人阿XX敖都名下尾号为9783的中国建设银行卡在2023年2月份期间期间,共计流水665017元,其中进账资金为332532元,出账资金为332532元,包括电信诈骗案件被害人郭X光转入的3万元、凡X波转入的2.5万元。
2023年2月23日,违法行为人阿XX敖都取得了受害人谅解。
以上事实有银行卡交易流水、被害人资料、谅解书和违法行为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人阿拉***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阿拉***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因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因同一行为已被采取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当折抵。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执行行政拘留一日,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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