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交)决字[2025]第0807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安化县梅城*******,现住湖南省安化县梅城*******。
  现查明:2023年12月07日,违法行为人龙X俊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获并予以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6月16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HXXXXX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S217线安化县梅城镇梅新路东正街路口至晨光路口路段处时,被公安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2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户籍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单、检验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相关查询件复印件、人车合一照片、前科资料、违法行为人龙X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龙**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