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回)决字[2025]第0467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回龙镇三居*******,现住新宁县回龙镇三居*******。
现查明:2025年03月29日22时许,新宁县××镇××村居民刘×驾驶一辆白色的大众牌SUV车子(车牌号:湘E×××××)路径××镇××村新车站时,发现车站旁边停放一辆装有百岁山牌矿泉水的货车,车旁已有部分村民在未经得矿泉水车主的允许下对车上的矿泉水进行搬取,刘×见后也上前趁车主不在将车上小瓶装的百岁山矿泉水偷走搬至自己车上装运回家中使用,偷得矿泉水共计15件左右,价值300多元钱。事后刘×主动联系受害人,赔偿受害人损失300元钱,取得受害人谅解,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的陈述和申辩、被害人喻×报的询问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微信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订货单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四)项之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的;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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