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云)不决字[2025]第0131号

  违法行为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文星*******,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
  现查明:2025年4月14日晚上20时许,违法行为人谭*文受其好友“权哥”(身份不详)邀请,从岳阳湘阴坐车出发至岳阳火车站附近,后搭乘“权哥”的轿车前往岳阳市云溪区坪田村,再搭乘赌场工作人员王*荣(已行政处罚)驾驶的摇车进入赌场并考察内部实际情况,声称此次前来是为其下一次赌博做准备,谭*文在当晚约23点离开并独自走出赌场外,途中被前来的民警现场抓获。经查,未发现谭*文当晚在云溪区坪田村参与赌博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