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望公(丁)决字[2025]第0525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6月份期间,违法行为人胡X在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通过小红书在网上与他人联系,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和手机卡等信息,按照对方的要求到长沙市的一家叫XXXXX房内,通过刷脸和输入支付密码的方式转移诈骗资金,共计转账11000元到自己的农业银行卡内。之后在长沙市望城区XXXXX支行进行取现,共计取现1100元。其涉案资金涉天津刘某某被诈骗案、河南高某某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辨认笔录、受案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