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公(桥)决字[2025]第0405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江华瑶族自*******,现住湖南省江华瑶族自*******。
现查明:蒋XX于2024年10月份伙同蒋XX、刘XX等人在X县X村X口、X村X坝等地以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蒋XX在赌博过程中下注10元至几百元不等,并在赌博过程中帮助赌场人员抽取“水子钱”,但蒋XX并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1.蒋XX询问笔录;2.同案人员询问笔录;3.辨认笔录;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江华瑶族自治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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