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桔)决字[2025]第1026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地址:,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长沙市X酒店有限公司(酒店招牌名:X酒店)位于长沙市岳麓区阜埠河路。2025年5月20日0时,旅客杨某(另案处理)入住酒店607房。后未成年人杨某玲(女,13岁)也进入了该房间。在该房间内,杨某、杨某玲发生了非法性行为。杨某的行为涉嫌强奸罪,于2025年6月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该酒店工作人员未对杨某玲(女,13岁)进行访客信息登记以及入住旅馆身份信息登记,亦未落实公安部关于未成人入住“五必须”的工作要求,造成发生强奸案件的严重后果。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陈述、相关物证、书证、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七条、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