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下)决字[2025]第133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福建省福清市城头*******,现住福建省福清市城头*******。
  现查明:2025年6月16日凌晨0时许,违法人刘×杰、张×、黄×峰因没钱用,三人商量盗窃电瓶去卖钱用,凌晨2时许,刘×杰、张×、黄×峰三人带好工具在郴州市北湖区下湄桥××××13栋111门面处盗窃电瓶,刘×杰负责使用工具盗窃电瓶、黄×峰从旁协助和望风、张×负责提供工具和望风。张×以288元的价格将电瓶卖给张×。现已将电瓶找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人供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及截图、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