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86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雨花区跳马*******,现住长沙市雨花区跳马*******。
  现查明:2025年04月08日10时28分,XX交警大队民警在XX市XX区XX路的XX大道至XX路路段巡逻时,发现杨某驾驶一辆湘XXXXX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XX交警大队民警随即对杨某及车辆进行检查,杨某无法出示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根据杨某的供述,杨某驾驶的湘XXXXX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是杨某单位负责人(XX公司XX分公司XX揽投部负责人王某某,另案处理)明知杨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交由杨某驾驶;经公安网查询,杨某的驾驶证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吊销,杨某实施了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询问笔录;2、身份信息;3、查获经过;4、传唤经过;5、驾驶证查询记录;6、机动车信息查询记录;7、行政强制措施凭证;8、电话查询记录;9、车辆行驶证和身份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