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85号
被处罚人阮**,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长沙市雨花区嘉福*******。
现查明:2025年05月25日10时40分许,阮某某驾驶轻型封闭式货车(车牌号:湘ADXXXXX)行驶至XX路高架快速路的XX下行匝道时,遇执勤交警例行检查,交警发现其不能提供机动车驾驶证,经警务系统查询,阮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已被吊销,阮某某实施了机动车驾驶证吊销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强制措施凭证;2、询问笔录;3、传唤经过;4、驾驶证查询记录;5、其他查询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及《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阮**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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