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宁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常公(烟)决字[2025]第0409号

  被处罚人钟**,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宁市烟洲*******,现住湖南省常宁市烟洲*******。
  现查明:2025年6月10日下午15时许,常宁市xx镇xx村钟xx与贺xx在同村魏xx家中发生口角打架,钟xx英与何xx互相一个手抓着对方的头发,另一只手使用乱抓、乱打的方式朝对方进行撕扯,后钟xx将贺xx打倒在地后,双方仍互相抓着对方头发进行撕扯,撕扯过程中钟xx用脚对贺xx的大腿内侧踢了几脚,双方均有受伤,其中贺秋香脸部、手臂多处抓伤、右眼眼睛红肿、大腿内侧淤青,钟xx脸上多处抓伤。后贺xx的伤势经衡阳市宜诚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微伤,钟xx伤势较轻自己不愿做法医鉴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钟xx、贺xx陈述及申辩、证人魏xx、刘xx、廖xx、何xx等人证言、贺xx伤情鉴定书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钟**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常宁分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常宁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