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交)决字[2025]第0324号
被处罚人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章华*******,现住湖南省华容县章华*******。
现查明:单XX曾于2019年03月21日、2021年12/31日两次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2025年06月15日15时13分,单X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XXXXXX车,行驶至华容县章华镇路一桥路段处,被执勤交通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到案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次酒驾和第二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单*行政拘留一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单*合并执行行政拘留3日。
履行方式: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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