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交)决字[2025]第132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张坊*******,现住湖南省浏阳市张坊*******。
现查明:2025年06月11日10时许,胡X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BXXXXX黑色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浏阳市XX路与XX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1、胡XX的陈述与申辩;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3、查获经过;4、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5、现场照片;6、胡XX的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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