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源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刑)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源县九溪*******,现住湖南省桃源县九溪*******。
现查明:违法人全某云在下载了“乡村振兴”APP后,按照APP中虚拟账号“陈茹”的指示,提供自己的一张湖南农村信用社银行卡信息给对方,对方通过诈骗受害人后将诈骗资金打到全某云银行卡上,全某云在银行通过取现的方式将钱取出,取出后按照对方提供的银行账户将钱汇过去。经查实,全某云一张银行卡共计收到涉诈骗资金100000元,取现100000元,汇款出去100000元,全**丛中获利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与申辩、转账记录、聊天记录等证据证实。
因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三日,并处罚款叁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桃源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仟圆整;由桃源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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