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0号

  被处罚人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潭府*******,现住湖南省新邵县潭府*******。
  现查明:2025年06月04日21时54分,邵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北塔交警大队一中队一组游佳鑫、卿上科带领民辅警在邵阳市北塔区西湖北路与崀山路口开展查处酒驾行动,驾驶员岳某驾驶湘E66XXX的小型轿车由西湖北路由北往南行驶时被查获,岳某在吹气过程中未完成吹气,并且要求抽取血样,执勤民警遂将其带至邵阳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提取血样,2025年06月09日,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岳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73.62mg/100ml,已达到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经查,其于2020年8月28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新邵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并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当事人信息资料、公安内网查询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岳*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