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公直(交)决字[2025]第0784号

  被处罚人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现住湖南省株洲市石峰*******。
  现查明:2025年04月02日21时14分许,凌某某驾驶湘BXXXXX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XX市XX区XX大道与XX路交叉路口位置时,遇执勤民警检查,发现其有酒驾嫌疑,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呼气结果为44毫克/100毫升,其行为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查,凌某某还曾于2019年01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大队抓获,并于2019年01月21日接受处罚,曾于2019年12月2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XX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抓获,并于2021年04月14日接受处罚,凌某某本次被查获时驾驶证状态是吊销,凌某某实施了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强制措施凭证、呼气检测单、公安网查询记录、驾驶证查询记录、第一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第二次酒驾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凌**行政拘留十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凌**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7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