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堆)决字[2025]第0808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仙桃*******,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同鑫*******。
  现查明:2025年3月中旬至5月1日,违法行为人马X在明知他人系实施电信诈骗,仍使用自己的四个QQ号在QQ群里抢红包,获得来历不明的资金99891元,抽成获利6992.37元,其余资金通过支付宝、微信转给上线,为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提供帮助。马X抢红包获得资金关联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顺德分局刑警大队立案侦查的邓XX被诈骗案。受害人邓XX被骗于2025年3月27日通过QQ号发了4个200元红包被马X使用的4个QQ号抢到。2025年6月16日,马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违法行为人马X的询问笔录;受害人报案材料;涉案QQ交易流水;物证照片;银行交易流水;违法行为人马X的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七日,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992.37元)。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