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洪公(新)决字[2025]第0102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常青*******,现住湖南省洪江市常青*******。
  现查明:2025年5月25日晚21时许,邓xx与王xx在洪江区商贸城一楼麻将馆外因经济问题产生争执,随后邓xx用手将王xx面部打了一耳光将其打倒在地,然后用脚踩着王xx的腹部,王xx母亲钱xx看到邓**在殴打其女儿王丽红后,上去将邓xx推开,邓xx又对钱xx头部打了一下,钱xx年满六十周岁。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2、被侵害人询问笔录、3、证人证言、4、书证等证据证实。
  邓**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洪江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洪江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区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