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公(竹)决字[2025]第0484号
被处罚人卿**,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石江*******,现住洞口县竹市镇竹篙*******。
现查明:2025年6月12日,违法行为人卿**在岩山镇岩山村江边组马路边,对着路过的李芯怡裸露下体并套弄生殖器官。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卿xx的陈述;被侵害人李xx的陈述;卿xx现场指认照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卿**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洞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拘留所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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